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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稻种让2万亩水稻大幅减产或绝收马鞍山粮农胜诉后难得赔偿中华木荷

2022-06-29 20:31:00  昌乐农业网

“问题稻种”让2万亩水稻大幅减产或绝收马鞍山粮农胜诉后难得赔偿

马鞍山市博望新区、当涂县多位种粮大户去年购买的 “武运粳7号”稻种,种植后大面积减产或绝收。今年,31位种粮大户将种子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。虽然法院判决两公司共同赔偿种粮大户近300万元,可种粮大户仍然得不到赔偿款。

据了解,31位种粮大户购买的“武运粳7号”稻种系江苏省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生产,由安徽金康种业有限公司(位于当涂县)经销,共在当地销售该稻种15万斤左右,种植面积在2万亩左右。

去年9月,种粮大户向记者反映,水稻在扬花抽穗时,稻穗长一个死一个。当时,记者建议他们向当地农委、公安部门报案,同时申请专家鉴定。当年10月初,由博望区农委委托,有关专家进行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。结论为:该品种种子包装袋内标签标识标明稻种“抗稻瘟病”,但稻子减产或绝收主要由稻瘟病所致。

此后,博望区农委委托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(深圳)进行了检验。有关专家分析检验结论数据认为,送样品种和标准样品不是一个品种。

为保全证据,去年10月20日至21日,马鞍山市农委组织有关专家对损失情况进行了调查。当时,随机抽取了6位种粮大户、8位农户的稻田进行调查,调查结论是:种粮大户田块的水稻达绝收程度,农户田块减产6至7成。

当时,在本报记者的建议下,种粮大户适时取证,本报亦对此事进行报道,并建议种粮大户走司法渠道。于是,种粮大户将江苏省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、安徽金康种业有限公司共同起诉到博望区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定,涉事稻种变异,性状改变,并根据减产程度不同,责令两公司按每亩712元 (绝收)、524元(减产)标准给予赔偿,赔偿款共计290多万元。两公司不服,向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上诉,马鞍山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。

官司虽赢了,但两公司仍不愿赔偿。对此,种粮大户向博望区法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。“法院人去了,查公司账户,没钱了,我们怀疑公司把钱转移走了。”种粮大户汪阳忠说。

为此,记者联系了博望区法院执行局赵局长。他说,前不久,他到金坛市去了,冻结了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的账户,但账户只有几万元。他们发现,在诉讼期间,该公司用房产抵押在银行贷款1600元,用于收购小麦。他们查看公司半年流水账,没有发现该公司转移财产。“我们去了,现在也有点效果,公司主动联系了我们了。”

此案代理律师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王怡律师告诉记者,他同赵局长一起到了金坛市,看上去该公司很正规,办公大楼面积大,且很气派。据他们调查,公司的房产价值大于贷款数额。他们还了解到,该公司账户有一笔200万元贷款保证金,他们想将此保证金作为公司财产执行,但银行说这笔钱是贷款保证金,银行内部有规定,保证金“不能动”。

针对此情况,种粮大户如何才能获得赔偿款呢?对此,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,该公司贷款收购小麦,小麦作为企业的原材料,以及企业的其他物品,法院都可查封拍卖。此外,公司的办公楼房,法院也可查封拍卖,拍卖后还清银行的贷款后,剩余资金可用于种粮大户赔偿款。对该公司账户里的200万元贷款保证金,如果银行和贷款方签订了质押协议,那么,这笔贷款保证金和贷款抵押物一样,贷款银行是享受优先偿还权利的。但是,法院可以对这笔保证金进行冻结,待对方还清贷款后,此款就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了。

此外,法院还可以强制执行安徽金康种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与资产,执行后,安徽金康种业有限公司可以向江苏省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追偿。

( 来源:安徽日报农村版 作者:王明存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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